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姜**与被告重庆市綦**开发管理委员会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姜**于2014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姜**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予以免收。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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