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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南**发展中心与罗**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黔南**发展中心因与被申请人罗**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黔**中级人民法院(2014)黔南民终字第5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黔南**发展中心申请再审称:罗**处置的不动产未依法登记,双方签订的《房屋拆迁安置合同》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是无效合同。罗**以欺诈手段签订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一、二审法院认定其违约有误。黔南**发展中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罗**通过司法拍卖依法取得都匀市环东南路102号四个门面的所有权,罗**因故没有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并不影响其对该门面的合法享有。黔南**发展中心和罗**经实地测量四间门面的面积后,签订了《房屋拆迁安置合同》,该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黔南**发展中心称罗**以欺诈手段签订合同,但无证据予以证明。黔南**发展中心未按照合同约定交付安置房屋,理应承担违约责任。原审法院依法判决黔南**发展中心依约交付安置房屋并支付相应的过渡费并无不当。黔南**发展中心所提前述申请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黔南**发展中心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黔南**发展中心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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