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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与贵阳**中学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刘**因与被申请人贵阳**中学(以下简称十二中学)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民法院(2014)筑民一终字第2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刘**申请再审称:(一)其提交了筑府通(2001)2号文件、2014年10月25日市府房管所通知、航拍图纸、(2014)南*执字第1664号执补通知书的复印件,作为申请再审期间足以推翻原判决的新证据。(二)一、二审法院均认为贵阳**中学应依约为其办理安置房屋的产权手续,但并未判决。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十一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一)刘**提交的筑府通(2001)2号文件、航拍图纸不符合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关于“新的证据”的有关规定;(2014)南*执字第1664号执补通知书以及2014年10月25日市府房管所通知,并不能推翻原判决,故对其此项申请理由本院不予采纳。(二)刘**作为本案的被告与上诉人,并未提起相关诉讼请求,一、二审法院未判决十二中学为刘**的安置房屋办理产权手续并无不当。

综上,刘**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刘**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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