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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荣**有限公司与罗**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贵阳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公司)因与被申请人罗**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民法院(2014)筑民一终字第8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荣**公司委托贵阳筑**有限公司进行房屋拆迁代理工作,该公司总经理张**伪造了内容为“贵阳荣**有限公司”和“贾**印”的印章各一枚,并在代表荣**公司与罗**等拆迁户签订的《房屋拆迁产权调换协议》等合同中使用了该两枚公章,故荣**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一、指令贵州省**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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