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吴**与毕节市**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吴**因与被申请人毕节市**有限公司(下以简称洪**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民法院(2014)黔毕**终字第1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吴**申请再审称:本案涉及毕节城市南部新区北安置小区3号楼的《贵州省建设工程验收备案表》是未经一审庭审质证的证据,该证据是伪造的,法官存在枉法裁判等问题。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第(十三)项之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涉及毕节城市南部新区北安置小区3号楼的竣工验收问题,二审认定《贵州省建设工程验收备案表》已包含在洪**司提交的《工程验收会议结论》证据内,用以证明涉案房屋通过了竣工验收备案,符合交房条件,并无不当。经查,吴**提交毕节**中心校的《贵州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不属于本案的新证据范畴。吴**称洪**司提交的毕节城市南部新区北安置小区3号楼的《贵州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是伪造的,以及法官存在枉法裁判行为,但未能提供证据证实。故吴**的申请再理由依法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吴**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第(十三)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吴**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