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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因与被申请人遵义市**限责任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民事申请再审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陈**因与被申请人遵义市**限责任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2014)红民商初字第1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陈**申请再审称:1、被申请人在争议房屋不符合交付条件的情况下,与申请人签订《提前装修申请》,允许申请人进行装修即同意申请人对房屋占有,该申请应为无效,被申请人理应赔偿申请人的装修损失。2、申请人只是占有房屋,因房屋未经验收,被申请人并未向申请人交付房屋,按照法律规定,被申请人应发放过渡费至实际交付房屋之日。综上,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请求再审改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在被申请人提供的《提前装修申请》上签名,并对该申请的真实性无异议,能认定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从《提前装修申请》的内容看,被申请人同意再审申请人提前装修,但同时明确在正式还房公告发布之前,只能对还房进行装修,不用于生活和居住使用。再审申请人自愿对该房屋进行了装修并用于居住,现主张由被申请人赔偿其装修损失没有法律依据。《提前装修申请》中明确载明再审申请人不能居住使用,但再审申请人在装修后,从2011年3月起入住该房屋,并占有使用至今,原审判决对再审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支付其入住后过渡费的请求不予支持并无不当,再审申请人认为其只是占有而未实际使用,应发放过渡费的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陈**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其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陈**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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