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赵*与西安市**总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侠诉被告西安市**总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赵*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后由原告承担25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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