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侠诉被告西安市**总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赵*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后由原告承担25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
张**诉仁怀市城市开发建设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仇**诉仁怀市城市开发建设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王**诉仁怀市城市开发建设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何**诉仁怀市城市开发建设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张**与西安市**总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朱**与西安高**有限公司、西安天**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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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成*龙诉被告兰州市城市基础设施投资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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