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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成*龙诉被告兰州市城市基础设施投资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龙诉被告兰州市城市基础设施投资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成*龙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因原告成*龙向本院申请缓交诉讼费,原告申请撤诉后本院告知其七天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原告在规定的期限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原告撤诉后,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且经通知后仍未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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