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窦**与西安市**总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窦**与被告西安市**总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窦**于2014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窦**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后50元由原告窦**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