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窦**与被告西安市**总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窦**于2014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窦**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后50元由原告窦**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赵*与西安市**总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张**与西安市**总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朱**与西安高**有限公司、西安天**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郭**与被告兰州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投资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成*龙诉被告兰州市城市基础设施投资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兰州光明金属制品厂诉被告兰州市**研究院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李**被告兰州**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兰州**有限公司诉被告张**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马*玉诉被告兰州**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龚**诉被告兰州市**有限公司、第三人李*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