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玉诉被告兰州**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马**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马**负担,余款75元退还原告。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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