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审理原告朱**诉被告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政府拆迁安置管理办公室、兰州城**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政府拆迁安置管理办公室、兰州城**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朱**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朱**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朱**承担,剩余100元退回原告朱**。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