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与被告兰州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投资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郭**以被告名称不符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本院通知其交纳案件受理费(经批准缓交),原告在规定的期限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一日
赵*与西安市**总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张**与西安市**总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朱**与西安高**有限公司、西安天**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成*龙诉被告兰州市城市基础设施投资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朱**与西安高**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窦**与西安市**总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兰州光明金属制品厂诉被告兰州市**研究院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李**被告兰州**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兰州**有限公司诉被告张**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马*玉诉被告兰州**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