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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与西安高**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诉被告西安高**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朱**于2014年8月7日自愿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撤回对被告西安高**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自愿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朱**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70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1850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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