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诉被告西安高**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朱**于2014年8月7日自愿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撤回对被告西安高**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自愿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朱**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70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1850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七日
赵*与西安市**总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张**与西安市**总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朱**与西安高**有限公司、西安天**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罗**诉仁怀市城市开发建设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李**诉仁怀市城市开发建设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原告郭**与被告兰州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投资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成*龙诉被告兰州市城市基础设施投资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窦**与西安市**总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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