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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兰州**有限公司诉被告张**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兰州**有限公司诉被告张**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分别于2014年4月25日、2014年6月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兰州**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迟**,被告张**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合议庭评议,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兰州**有限公司诉称,2011年10月2日,原、被告签订《住宅房屋置换安置协议》,2011年10月3日,原、被告又签订《住宅房屋置换安置补充协议》,两份协议约定,原告对被告位于兰州市城关区雁西路1260号原雁滩工业城北二区8号楼3单元第3层301室,建筑面积132平方米的房屋进行拆除,原告用位于兰州市城关区雁滩工业城雁滩家园2号地块15#楼第33层05室建筑面积101.69平方米的房屋和06号建筑面积97.93平方米房屋对被告进行安置。补充协议约定,被告对原告多安置的面积67.62平方米支付356910元的房款,安置房的装修评估协议价6910元由原告补偿给被告。协议签订后,原告依约履行了自己的义务,但被告未交付房屋,且剩余15万元房屋面积差价款也未支付。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1、判令被告继续履行协议,向原告交付协议约定的被安置房;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剩余的安置房面积差异房款150000元;3、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475878元(计算方法:安置房面积101.69㎡+97.93㎡)×单价(8400元/㎡)×银行同期贷款日利率(0.33‰)×日历天数(860天)u003d475878);4、本案一切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张**辩称,原告置换给被告的房屋存在房屋漏水、飘窗玻璃裂纹破损、墙体裂缝、瓷砖跌落等严重质量问题。另协议安置时原告口头承诺可以将楼顶平台给被告使用。原告更换经理后,拆除了被告顶层处修建的防护栏及平台装饰。原告的安置政策随意更改,导致最初配合拆迁安置的住户损失诸多利益。原告行为有违诚实信用原则,侵犯了被告权益。现要求原告尽早修缮房屋漏水等问题,经验收合格后,被告再行交房并交纳安置房面积差异房款。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1年10月2日、10月3日,原、被告分别签订《住宅房屋置换安置协议》及《补充协议》。约定原告对被告位于兰州市城关区雁西路1260号原雁滩工业城北二区8号楼3单元第3层301室,建筑面积132平方米的房屋进行拆除,原告用位于兰州市城关区雁滩工业城雁滩家园2号地块15#楼第33层05室建筑面积101.69平方米的房屋和06号建筑面积97.93平方米房屋对被告进行安置。2011年10月8日,原告将两套安置房交付被告,被告向原告支付了置换房屋差价款200,000元。

2013年7月3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书面报告反映置换房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原告公司同意给被告处理上述质量问题。

本院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住宅房屋置换安置协议及附件、补充协议、房款缴纳单,被告提供的照片一组、报告以及原、被告的开庭陈述记录在卷佐证,以上证据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

本院认为

综上所述,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原、被告之间签订了《住宅房屋置换安置协议》及《补充协议》,双方应当各自履行合同义务。因原告交付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导致被告无法入住,被告提出的抗辩理由本院予以采信,原告应当将房屋存在的质量问题修缮,再要求被告履行合同义务。故本院对原告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第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兰州**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059元,由原告兰州**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0059元,上诉于甘肃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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