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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赵**诉被告甘肃浩**限责任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赵**诉被告甘肃浩**限责任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原告诉争的房屋,依据被告提供的租赁住宅房屋拆迁安置协议,该协议系兰州市**东岗房管所与赵**签订,与本案原告、被告均无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故该案属于原告主体及所诉被告主体均不适格,因此,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定的条件,应驳回其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赵**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退还原告赵**。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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