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赵某某为借款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赵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2010年前后,被告因手头缺少资金,向原告借款五万元。被告书写欠条一张“欠条今欠张某某伍万元整赵某某”,现在原告要求被告偿还欠款,被告以暂时没有钱为由推脱,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诉至法院,望予支持。
被告辩称
被告赵某某未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0年前后,被告因手头缺少资金,向原告借款五万元。被告书写欠条一张“欠条今欠张某某伍万元整赵某某”。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欠条及庭审笔录、欠条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欠原告款5万元的事实,有原告提交的欠条予以证实,被告收到诉状既未答辩也未出庭,属于对原告主张的默认,原告的主张法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高某某偿还原告张某某借款5万元。
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被告高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