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上**械股份有限公司借款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浦东分行于2002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国农**浦东分行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1,934元,由原告中国农**浦东分行减半负担人民币20,967元。
裁判日期
二OO三年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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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永吉县支行与马**等三人借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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