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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家**限公司与上海鑫**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调解书

审理经过

原告东方家园(上**限公司诉被告上海鑫**有限公司借款纠纷一案,于2002年11月12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3年1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戴**、冯**律师,被告委托代理人张**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被告系原告的控股子公司。2000年4月至同年8月,原告先后借给被告人民币9,008,874.34元作为流动资金。被告先后还款215万元,余款未还。故诉请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其所借款项人民币6,858,874.34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对原告所称上述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上海鑫**有限公司实欠原告东方家园(上**限公司人民币6,858,874.34元。

二、被告上海鑫**有限公司在本调解书生效后三日内支付上述款项。

三、本案诉讼费人民币44,304元由被告上海鑫**有限公司负担,此款于本调解书生效后三日内直接支付给原告东方家**限公司。

四、其他无争执。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OO三年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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