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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海**营有限公司与上海**限公司虹桥支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上海海**营有限公司因借款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2002)长民二(商)初字第92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上诉称,其与原审第一被告上海蓝**程公司的住所地均在上海市徐汇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上诉人请求本院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至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受理。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上诉人**司虹桥支行在与原审被告上海蓝**程公司签订的借款合同中明确约定,合同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可以协商解决,也可以直接向贷款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现本案当事人之间在履行涉案借款合同过程中发生纠纷诉至法院。因本案贷款人为被上诉人**司虹桥支行,其住所地在原审法院辖区内,故原审法院依法取得本案管辖权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OO二年十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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