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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限公司与上海**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调解书

审理经过

案由:借款纠纷。

上诉人上海**限公司因借款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2001)金经初字第8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02年4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期间,经本院主持调解,上诉人、被上诉人双方协商一致,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上诉人上海**限公司应于2002年12月底前支付上诉人上海**限公司借款人民币贰万元,2003年12月底前支付人民币贰万元,余款人民币壹万元于2004年6月底前付清。

二、本案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人民币2,010元,均由上诉人上海**限公司负担。

三、双方当事人无其他争议。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OO二年四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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