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张**与烟台市昆**村民委员会借款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此案,申请人向本院递交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2012)烟牟水民初字第4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六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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