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与被告烟台**有限公司借款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告银行帐户存款6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物资,并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被告烟台市牟**公司银行帐户存款6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物资。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