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陈**与烟台市**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执行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与被告烟台**有限公司借款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告银行帐户存款6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物资,并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被告烟台市牟**公司银行帐户存款6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物资。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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