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烟台**村信用合作联**信用社与于立*、丛杰章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烟台市牟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信用社与于立*、丛杰章借款纠纷一案中,(2008)烟牟商初字第20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我院于2010年5月25日向被执行人于立*、丛杰章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0年6月4日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本院认为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丛**在烟台市牟平区姜格庄镇沙湾庄村有:1、平房六间(砖瓦结构,西临本村村民曲**、东南均临街、北侧为四亩责任田);2、房产、土地【牟房产证字第××号、牟集用(2002)字第0590号集体土地使用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第43条以及《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继续查封被执行人丛**在烟台市牟平区姜格庄镇沙湾庄村平房六间(砖瓦结构,西临本村村民曲**、东南均临街、北侧为四亩责任田)及占地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

二、继续查封被执行人丛*章所有的房产、土地及其附属设施,坐落于牟平区姜格庄镇沙湾庄村,使用面积1192.88平方米【牟房产证字第××号、牟集用(2002)字第0590号集体土地使用证】;

三、被执行人丛*章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丛*章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丛*章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四、查封期限为一年。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轮候查封的,本裁定自在先查封解除(或失效)之日起自动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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