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张**与卢**、林*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张**与被执行人卢**、林*借款纠纷一案,现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2010)烟牟民三初字第7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1年6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当日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执行标的15000.00元。现查明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无可供执行的房产,亦无可供执行的其它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2010)烟牟民三初字第7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八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