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烟台市牟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姜**、施**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烟台市牟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姜**、施*广、贾**、姜*、杨*借款纠纷一案中,(2010)烟牟商初字第7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我院于2010年11月15日向被执行人姜**、施*广、贾**、姜*、杨*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本院认为

本院查明,烟台市**厦综合楼8层812号房屋为被执行人姜**所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第43条以及《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继续查封被执行人姜**所有的烟台市**厦综合楼8层811号房屋;

二、被执行人姜**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姜**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姜**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三、对已经办理抵押登记的,未经本院同意,不得解除抵押;

四、查封期限为一年。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轮候查封的,本裁定自在先查封解除(或失效)之日起自动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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