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X**限公司诉被告上海**总公司买卖合同欠款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8年5月23日以原、被告双方已在庭外达成和解,被告承诺付款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与民事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上海X**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上海**总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8391元,减半收取19195.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OO八年五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