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案由:加工合同欠款纠纷
本院认为
原告上海X**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业公司加工合同欠款纠纷一案,在审理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上海**业公司应于2008年6月20日前给付原告上海X**有限公司加工款人民币15,000元;
二、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19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09.5元(原告已预付),由被告上海**业公司负担,被告上海**业公司于2008年6月20日前直接给付原告上海X**有限公司;
三、被告上海**业公司如逾期履行上述第一、二项付款义务,则应另偿付原告上海X**有限公司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人民币1,774.12元。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OO八年五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