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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股份有限**算机发展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调解书

审理经过

案由:金融借款合同欠款纠纷

原告XX股份有**计算机发展有限公司、被告井X、被告吴XX金融借款合同欠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08年2月27日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张**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XX**市张江支行诉称,2007年3月30日,XX股份有限**算机发展有限公司签订《小企业借款合同》,合同约定:XX**有限公司向XX股**市张江支行借款人民币439万元,借款期限自2007年4月4日至2008年4月3日,正常借款利率为年利率6.4539%,逾期利率在正常借款利率基础上上浮40%,还款方式共分四期偿还,分别为2007年6月29日偿还借款本金5万元、2007年9月28日偿还借款本金10万元、2007年12月31日偿还借款本金15万元、2008年4月3日偿还借款本金419万元。同时,XX股**市张江支行与井X签订《小企业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井X以其所有的位于上海市XX号24B房产,为上述借款提供抵押担保,并办妥了相关抵押登记手续。此外,吴XX与XX股**市张江支行签订《小企业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吴XX为XX**有限公司的上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2007年4月4日,XX股**市张江支行向XX**有限公司发放贷款439万元。XX**有限公司按约偿还了15万元,此后分文未还。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诉请:1、判令被告一偿还贷款本金424万元;2、判令被告一给付原告利息23496.17元(暂计至2008年1月20日);3、判令被告一给付原告自2008年1月2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的逾期利息(以借款合同约定的逾期利率计算);4、判令被告三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5、被告一不履行上述义务时,原告有权对被告二行使抵押权;6、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

本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各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XX**有限公司应于2008年6月5日前偿还原告XX股**市张江支行借款本金4240000元;

二、被告XX**有限公司应于2008年6月5日前支付原告XX股**市张江支行截止2008年1月20日的利息23496.17元;

三、被告XX**有限公司应于2008年6月5日前支付原告XX股**市张江支行自2008年1月2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按照中**银行规定及《小企业借款合同》的约定计算);

四、本案案件受理费40907元减半收取20453.5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两项合计25453.50元(原告已预缴)由被告X**有限公司承担,于2008年6月5日前直接给付原告**限公司上海市张江支行;

五、如被告XX**有限公司不按期如数履行第一至第四项付款义务,原告**限公司上海市张江支行可以与被告井X协议,以上海市XX号24B房屋折价,或者申请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被告井X所有,不足部分由被告XX**有限公司清偿;

六、被告吴XX对被告XX**有限公司上述第一至第四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OO八年五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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