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XX股份**桥保税区支行与张X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调解书

审理经过

案由:金融借款合同欠款纠纷

原告诉称

原告XX股**桥保税区支行(以下简称工**桥支行)诉被告张X、被告卢XX金融借款合同欠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08年3月10日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张**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工**桥支行诉称,工**桥支行与张X于2004年2月13日签订《房屋担保借款合同》,借款期限为6年,借款金额为人民币7万元,以上贷款用于夫妻家居消费共同使用,被告一以上海市黄浦区XX室的房产进行抵押担保。合同订立后,工**桥支行于2004年2月20日依约向张X发放贷款。但截至2008年2月25日,被告已实际违约8期。另,张X与卢XX系夫妻关系,张X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贷款项应为夫妻共同债务,故要求卢XX共同偿还所有的贷款本金并支付相应利息。现工**桥支行依据借款合同第十五条宣布尚未到期的部分贷款本息提前到期,要求两被告共同偿还所有贷款本金并支付相应利息。为此,工**桥支行诉至法院,诉请:1、判令两被告偿还贷款本金34291元,贷款利息1584.23元(截止2008年2月25日)(本息合计:35875.23元)和自2008年2月26日起至贷款清偿之日的逾期利息(以人**行规定的计算方法计付);2、判令两被告承担诉讼费;3、判令张X以名下座落于上海市黄浦区XX室的房产承担抵押担保责任。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工**桥支行所诉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另查明,2004年1月20日,上海市**管理局颁发上海市黄浦区XX室房产的房地产权证,登记的房屋权利人为唐**及张X。2005年12月24日,唐**去世。2006年4月3日,唐**的继承人向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起诉析产继承案[案号:(2006)黄民一(民)初字第785号],法院审理后判决,上述房产产权归张X所有。该判决已生效。

经上事实有《房屋担保借款合同》、借款凭证、他项权证、借款借据列表、(2006)黄民一(民)初字第785号民事判决书等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各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张X、被告卢XX于2008年5月31日前归还原告XX股份**桥保税区支行《房屋担保借款合同》约定的至该日止应付而未付的借款本金、利息及逾期利息(以银行对帐单为准);

二、自2008年6月1日起,被告张X、被告卢XX应于每月20日前按《房屋担保借款合同》约定的每月还款额归还原告XX股份**桥保税区支行借款本金与利息;

三、本案案件受理费696元减半收取348元(原告已预付),由被告张X、被告卢XX负担,于2008年5月31日前直接给付原告XX股**桥保税区支行;

四、如被告张X、被告卢XX不按期如数履行上述第一、第二、第三条付款义务,原告XX股**桥保税区支行可就被告张X、被告卢XX所有到期和未到期的债务全额欠款向法院一并申请执行,并可以与被告张X协议,以上海市黄浦区XX室房产折价,或者申请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被告张X所有,不足部分由被告张X、被告卢XX清偿。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OO八年五月十六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