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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银**限公司上**支行与孟XX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调解书

审理经过

案由:金融借款合同欠款纠纷

原告诉称

原告**有限公司上海张江支行(以下简称原告)诉被告孟XX(以下简称被告)金融借款合同欠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08年4月11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张XX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有限公司上**支行诉称,2004年12月11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个人住房商业性抵押借款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9万元,被告以其购买的位于上海市普陀区真北路XX房产向原告提供抵押担保。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放款,但被告未按约履行还款义务。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诉请:1、判令被告偿还贷款本金175664.02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截止至2008年4月11日的利息9508.10元、逾期利息438.84元以及自2008年4月1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3、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律师费3899.24元;4、判令如被告不履行上述还款义务的,原告可与被告协议将位于上海市普陀区真北路XX房产予以折价、或者申请以拍卖、变卖房产所得价款由原告优先受偿,不足部分由被告继续清偿;5、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本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孟XX于2008年7月31日前归还原告A银**限公司上海张江支行《个人住房商业性抵押借款合同》约定的至该日止应付而未付的借款本金、利息及逾期利息(以银行对帐单为准);

二、自2008年8月1日起,被告孟XX应于每月30日前按《个人住房商业性抵押借款合同》约定的每月还款额归还原告A银**限公司上**支行借款本金与利息;

三、被告孟XX于2008年7月31日前给付原告A银**限公司上海**律师费3899.24元;

四、本案案件受理费4090元减半收取2045元(原告已预付),由被告孟XX负担,于2008年7月31日前直接给付原告A银**限公司上海张江支行;

五、如被告孟XX不按期如数履行上述第一至第四条付款义务,原告**有限公司上**支行可就被告孟XX所有到期和未到期的债务全额欠款向法院一并申请执行,并可以与被告孟XX协议,以上海市普陀区真北路XX房产折价,或者申请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被告孟XX所有,不足部分由被告孟XX清偿。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OO八年五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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