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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X**限公司与上海**土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调解书

审理经过

原告上海X**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土公司买卖合同欠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08年4月7日受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上海X**限公司诉称,2005年5月10日,原、被告签订了混凝土泵送剂买卖合同。原告依约如期履行了供货义务。后经双方对账,被告确认尚欠原告货款人民币64081元。现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支付上述欠款,并承担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

在审理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上海**土公司应于2008年8月14日前给付原告上海X**限公司货款64,081元;

二、本案案件受理费1,402元(原告已预付),减半收取701元,由被告上海**土公司负担,被告上海**土公司应于2008年8月14日前直接给付原告上海X**限公司。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OO八年五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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