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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限公司与舒**欠款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调解书

审理经过

原告舒**与被告杭州**限公司欠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08年11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饶**适用简易程序于2008年12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舒**的委托代理人徐**、被告杭州**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叶**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双方当事人对以下事实无异议,并有欠条加以证实,本院予以认定:

1997年原告舒**到被告杭州**限公司(原为建德市石屏水泥厂)工作,一直工作至2006年底。2007年1月被告因国家相关政策调整及债务等问题歇业,2008年3月被告根据政府文件规定,对原告的工龄工资进行了结算,并于2008年4月10日出具“欠条”一份,载明被告欠原告工龄工资人民币2600元。因被告的资产已由法院进行了拍卖处置,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利,遂于2008年11月29日诉至本院,要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龄工资人民币2600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本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杭州**限公司于2008年12月7日前支付原告舒金林工龄工资补偿款人民币2200元。

二、原告舒**放弃其它诉讼请求。

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被告杭**限公司负担。

如未按本调解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当事人在本调解书生效后十五日内到本院办理诉讼费用结算手续,逾期不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用的,依法强制执行。

裁判日期

二00八年十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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