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韩*与被告陈**、浙江国**有限公司、庄*才船舶营运借款合同欠款纠纷一案,原告于2008年5月22日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要求禁止被告浙江国**有限公司转让、抵押、光船租赁其所属的“国联9”号轮,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许原告韩*提出的诉讼财产保全申请;
二、自即日起,限制被告浙江国**有限公司转让、抵押、光船租赁其所属的“国联9”号轮;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八年五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