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薛**与被告包纯增、朱**船舶营运借款合同欠款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本院通知的期限内没有预交诉讼费,亦未申请缓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法院《关于适用u0026lt;诉讼费用交纳办法u0026gt;的通知》的有关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薛**自动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八年四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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