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平帆货运代**众盈进出口有限公司、宁波浩**有限公司海上货运代理合同欠款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宁波浩**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4000元人民币或等值美元,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平帆**宁波分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自即日起,冻结被告宁波浩天**公司银行存款54000元人民币或等值美元。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后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〇九年一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