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严*能与被告陈**船员劳务合同欠款纠纷一案中,原告严*能于2008年5月6日以双方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严*能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严*能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50元,减半收取225元,由原告严*能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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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八年五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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