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王**与顾**欠款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顾**与被告王**、王**、何**、孙*、顾*海上打捞合同欠款纠纷一案中,原告顾**于2008年5月28日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保存于本院的被告王**、王**、何**、孙*、顾*共同所有的“浙桐庐采008”轮的船舶拍卖款15000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诉讼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自即日起,冻结保存于本院的被告王**、王**、何**、孙*、顾*共同经营的“浙桐庐采008”轮的船舶拍卖款15000元。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后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八年五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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