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营口**发展公司润滑油加工厂与营口**发展公司欠款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舟山市**有限公司与被告营口**发展公司、营口**发展公司润滑油加工厂航次租船合同欠款纠纷一案中,原告舟山市**有限公司于2008年11月1日以双方已经达成庭外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舟**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舟山市**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250元,减半收取1125元,由原告舟**程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八年十一月四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