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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海**修造有限公司与大连**限公司欠款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省海**修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大连**限公司船舶修理合同欠款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省海**修造有限公司于2008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省**修造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合法处分其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浙江省海**修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浙江省**修造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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