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省海**修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大连**限公司船舶修理合同欠款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省海**修造有限公司于2008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省**修造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合法处分其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浙江省海**修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浙江省**修造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