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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业公司与乐国锋欠款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乐**与被告舟山**业公司定期租船合同欠款纠纷一案中,原告乐**于2008年11月6日以双方庭外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6350元,减半收取3175元,由原告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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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八年十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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