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太**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中**宁波分公司、浙江**限公司海上货运代理合同欠款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波太**有限公司于2008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浙江中**宁波分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浙江中**宁波分公司的起诉,系合法处分其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宁波太**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浙江中**宁波分公司的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〇八年九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