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宁波俊晖**有限公司为与被告浙江**限公司海上货运代理合同欠款纠纷一案,于2008年6月5日诉至本院。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指令审判员许**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起反诉,本院对本诉与反诉合并审理。
原告诉称
原告宁波俊晖**有限公司起诉称:原、被告之间存在海上货运代理合同关系,被告拖欠原告海运费4600美元。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海运费4600美元。被告浙江**限公司反诉称:由于原告擅自扣押被告的报关单、退税核销单,致使被告超过退税期限,遭受退税损失。请求判令原告赔偿被告经济损失18957.80元。
本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浙江**限公司于2008年9月30日前一次性支付原告宁波俊晖**有限公司海运费4200美元,如逾期未付,原告有权向本院申请对被告强制执行4600美元;
二、被告浙江**限公司放弃反诉请求;
三、原、被告再无其他争议;
四、本案本诉案件受理费630元,减半收取315元,由原告宁波**理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140元,由被告浙江**限公司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裁判日期
二○○八年九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