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舟山市**有限公司与山东**海运公司欠款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舟山市**有限公司与被告山**海运公司船舶修理合同欠款纠纷一案中,原告舟山市**有限公司于2008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山**海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舟山市**有限公司以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舟山市**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山东**海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790元,减半收取5395元,保全申请费4120元,由原告舟**造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〇八年八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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