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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发展公司润滑油加工厂与营口**发展公司欠款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舟山**限公司与被告营口**发展公司、营口**发展公司润滑油加工厂航次租船合同欠款纠纷一案中,原告舟山**限公司于2008年8月25日以双方当事人已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舟山**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舟山**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6680元,减半收取3340元,由原告舟山**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〇八年八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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