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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与蔡**欠款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梁**、蔡**与被告潘长春水路货物运输合同欠款纠纷一案中,原告梁**、蔡**于2008年11月26日以庭外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梁**、蔡**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梁**、蔡**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90元,减半收取145元,由原告梁**、蔡**负担。

裁判日期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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