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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有限公司与宁波**限公司欠款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调解书

审理经过

案由:海上货运代理合同欠款纠纷

原告宁波**限公司为与被告金**有限公司海上货运代理合同欠款纠纷一案,于2008年12月24日诉至本院。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指令由审判员王**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原告诉称

原告宁波**限公司诉称被告金**有限公司拖欠其运费3万元,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该运费3万元及相应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金**有限公司对尚欠原告宁波**限公司3万元运费的事实无异议,但辩称:原告扣押了被告箱号为MEDU8364423、MDCU8626105的两个集装箱,致其产生滞箱费、堆存费、来回运费等损失,请求予以抵扣。

本院认为

根据最**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金**有限公司于2009年1月20日前支付原告宁波**限公司运费人民币18000元,此款从被告存放于宁**法院的30000元担保金中划扣;

二、此款付清后,原、被告之间的运费纠纷就此了结,双方关于箱号为MDCU8626105、MEDU8364423的滞箱费、堆存费、申请费等相关费用的纠纷亦同时了结,不得再向对方提起任何形式的诉讼;

三、本案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被告各半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当事人或代理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裁判日期

二○○九年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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