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舟山市**有限公司与被告陈**船舶物料供应合同欠款纠纷一案中,原告舟山市**有限公司于2009年1月7日以被告已履行欠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舟**应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舟山市**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270元减半收取635元,由原告舟**应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九年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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