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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舟**限公司与秦皇岛**限公司欠款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舟**限公司与被告秦**有限公司航次租船合同欠款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舟**限公司于2009年1月6日以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欠款本金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舟**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浙江舟**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1870元,减半收取1593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原告浙江舟**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〇九年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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