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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雅**输有限公司与上海捷盛**理有限公司欠款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雅**输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捷盛**理有限公司海上货运代理合同欠款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波雅**输有限公司于2008年1月15日以已与上海捷盛**理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宁波雅**输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上海捷盛**理有限公司的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宁波雅**输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上海捷盛**理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620元,减半收取1810元,诉讼保全费1520元,合计3330元,由原告宁波**输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〇九年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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