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达**限公司与被告宁**具有限公司海上货运代理合同欠款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波达**限公司于2008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宁**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宁波达**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90元,减半收取45元,由原告宁**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八年十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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